(2014)东执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杨伟楠与杨世海抚育费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楠,杨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846号申请执行人杨伟楠。法定代表人黄艳芬。被执行人杨世海。申请执行人杨伟楠与被执行人杨世海抚育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6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按本院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杨世海自2013年1月1日起至申请执行人杨伟楠独立生活之日止每年承担申请执行人抚育费3600元,于当年的8月1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世海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杨伟楠2014年抚育费3600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杨伟楠申请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字第184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英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