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上海臻宇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银欣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臻宇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银欣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35号原告上海臻宇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季萍。委托代理人穆斐,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敏,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银欣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董怡新。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臻宇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7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270元,由原告上海臻宇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晓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