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高全龙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全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14号罪犯高全龙,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员,户籍地江西省余江县。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湖刑初字第6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全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被告人高全龙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厦刑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撤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1)湖刑初字第640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湖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全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罪犯高全龙于2012年12月26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5年2月9日以闽宁监假(2015)012号提请假释建议书,建议对罪犯高全龙予以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全龙犯数罪,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和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4年4月9日与罪犯高全龙之妻签订《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江西省余江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于2014年6月21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罪犯高全龙拟适用非监禁刑罚。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假释案件研究表、审核表、评审鉴定表;2、罪犯月考核表、教育情况跟踪卡、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3、(2011)湖刑初字第640号刑事判决书、(2012)厦刑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书、(2012)湖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4、《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本院认为,罪犯高全龙服刑期间能参加劳动改造,获得监狱奖励,有悔改表现;但其触犯数罪,均系暴力犯罪,情节恶劣,且致多人伤害的严重后果,对其假释应从严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全龙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本春审 判 员 谢 勇代理审判员 韦晓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成圆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