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津湧酒业有限公司与宋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86号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津湧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曾国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宋成龙,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津湧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津湧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逄德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