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唐雪松与梁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雪松,梁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唐雪松。被执行人梁政。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萨商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91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给付执行款80000元,于2015年2月9日给付执行款531709元(其中本金591025元,利息2925元,案件受理费775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517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萨商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彦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