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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13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欧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泉州欧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1368-2号申请执行人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清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泉州欧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晋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因其他案件被法院查封(在我院的部分案件已履行完毕),现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洪肇鑫执行员  赖珊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