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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钟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480号原告:钟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高纯常。被告:孙某甲,农民。原告钟某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艳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且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原告,另外,被告还嗜赌成性,原告多次劝说,但被告屡教不改。以上种种事情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后原告撤诉。距今为止,原、被告双方自2012年4月至今已分居两年多,为了早日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故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孙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称被告性格孤僻、脾气暴躁、嗜赌成性都不属实,在原、被告没有纠纷之前,被告患有股骨头坏死,原告故意引起纠纷,并于2012年一二月份离家。被告去原告的娘家接过原告两次。另外,被告治病已经欠外债15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钟某与被告孙某甲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孙某乙,现孙某乙在原告处生活,原告钟某于2012年4月份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1月22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于2013年1月30日原告钟某撤回起诉。以上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以下事实发生争议。一、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于××××年××月份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仅三个月双方就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领取结婚证,属于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被告确实脾气暴躁、长期赌博,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打架,生气打架时被告动手打原告,为维系婚姻原告曾努力过,劝被告不要赌博,但是被告不听劝,被告得病时原告对被告精心照顾,尽到了妻子的责任和义务,但仍得不到被告的理解,2012年4月份原告从被告家离开回娘家的原因也是因为被告动手打了原告。被告是曾去原告的娘家两次,但是从没有对自己的错误有充分的认识,原告曾于2013年起诉过离婚,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到现在有两年零九个月的时间了,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2013)遵民初字第760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原告因双方感情不和,曾起诉离婚。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未提出异议。被告主张:原、被告双方有婚姻基础,双方于××××年××月份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三四个月后举行结婚仪式,原、被告的婚前感情挺好,婚后在被告没有得病以前双方的感情也挺好,被告在2011年8月份左右患有股骨头坏死,从被告得病后原告故意引起纠纷、找茬,被告很努力地维系着双方的婚姻。原告于2012年4月份回娘家是因为家庭琐事,但是被告没有打原告。另外被告只是工作闲暇时间玩牌,不是赌博,属于娱乐。针对自己的主张,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二、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情况。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主张: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但有债务,被告因治病欠外债15万元左右。针对各自的主张,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夫妻双方组建成一个家庭后,应该互敬互爱,相互理解,作为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遇到困难应同心协力,共同努力解决,不应草率离婚。原、被告结婚后,应互相扶助,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钟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艳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继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