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字第26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璇进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益旺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璇进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益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亚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陈仕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26888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杨华,行长。被执行人上海璇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仕太。被执行人上海益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正平。被执行人上海亚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佛全。被执行人陈仕太,男,1974年1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252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案被执行人上海璇进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益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亚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陈仕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诉讼中,本院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仕太名下的上海市松江区古楼公路XXX弄XXX号XXX-XXX层、348弄10号1301室、新松江路XXX号XXX层、276弄15号101室、金山区金龙新街587、585号房产。此外,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上海璇进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益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亚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陈仕太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表示,被执行人陈仕太目前去向不明,被执行人上海璇进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益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亚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本院认为,本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2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但被执行人上海璇进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益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亚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陈仕太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申请对本案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2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军华审判员 车 骐审判员 孙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莹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