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刑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61国 辉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国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佳刑执字第61号罪犯国辉,男,1981年12月19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籍贯黑龙江省铁力市,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8日以(2009)海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国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对罪犯国辉原犯罪的审判,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国辉减满: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认真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很好完成任务,一贯表现好,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国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月19日至201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韶伟审判员 佟 毅审判员 周金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连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