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郯民初字第3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郯民初字第3772号原告:高某甲,男,197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杨集镇。委托代理人:盛学辉,郯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高某乙,男,1975年5月2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杨集镇。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