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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中刑终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李宝田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宝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刑终字第00215号抗诉机关武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宝田,男,1975年2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武功县,汉族,大学文化。2013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辩护人马武民,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欣,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功县人民法院审理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宝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武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19日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李保田于2014年11月10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宏、彭涛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李宝田及其辩护人马武民、刘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李保田犯诈骗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功县人民法院(2014)武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武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丽丽代理审判员  路晓娟代理审判员  张 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一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