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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港民初字第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吴小红与李新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198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周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钱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