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港民初字第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吴小红与李新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198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周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钱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