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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秀生与裴三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生,裴三旺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10号原告王秀生,男,1946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曹飞云,沁县定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裴三旺,男,1959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生诉被告裴三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生在庭前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生诉被告裴三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在庭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王秀生负担。审 判 长  张 玲审 判 员  武剑豪人民陪审员  刘庆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彦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