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裁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谢海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裁字第00001号申请人(第三人):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元丰路8号。法定代表人:林荣德,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桥口区汉西下双墩127号。负责人:周泳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谢海侠,系武汉市武昌区宏利建材陶瓷经营部个体经营户业主。本院在执行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谢海侠债务转移纠纷(2012)阳十民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人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据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予以注销,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权利由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享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文晖审判员 王海江审判员 涂XX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胤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