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民初字第00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德平与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强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平,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强项目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203-2号原告刘德平,男,生于1964年10月2日,汉族,高中文化.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劳动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强项目部。负责人任玉辉,系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平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强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平于2015年2月16日,以被告项目部负责人任玉辉已主动给付了租赁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平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刘德平负担。审 判 长 薛进平审 判 员 周光平代理审判员 罗贤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冀田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