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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开执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韩永宝与马健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永宝,马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开执字第212-1号申请执行人韩永宝,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开发区。被执行人马健,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县。本院在执行韩永宝与马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永宝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秦开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