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胡耀恒与牛志宏、冯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耀恒,牛志宏,冯学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胡耀恒,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大学文化,教师,住西吉县。被执行人牛志宏,女,1963年11月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大专文化,职工,住西吉县。被执行人冯学珍,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大专文化,职工,住西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牛志宏、冯学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牛志宏、冯学珍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牛志宏、冯学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3月份起,每月从被执行人冯学珍的工资中扣留800元,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胡耀恒的借款19170元,直至还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治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海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