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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顾帮金与大有建设公司、高志波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帮金,临沂大有建设有限公司,高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496号原告:顾帮金。委托代理人:王永朝,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大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善东,总经理。住所地:临沭县常林大街与苍山路交汇处。被告:高志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帮金与被告临沂大有建设有限公司、高志波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帮金撤诉。诉讼费2607元减半收取1304元,由原告顾帮金负担。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时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