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中民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云南花猫民秀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花猫民秀经贸有限公司,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民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花猫民秀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海源中路戛纳小镇A-3A26号。组织机构代码75359769-X。法定代表人:白艳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巫家坝。组织机构代码74827694-7.法定代表人:周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玲,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武社民,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云南花猫民秀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昆明铁路运输法院(2014)昆铁民初字第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受理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云南花猫民秀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云南花猫民秀经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云南花猫民秀经贸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遂请求将本案移送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昆明、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件范围的复函》(法(2014)65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七点规定“机场运营区域内的租赁合同纠纷”的民事一审案件由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云南花猫民秀经贸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云南花猫民秀经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云南花猫民秀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云南花猫民秀经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昆明铁路运输法院(2014)昆铁民初字第85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已送至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2.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高法(2014)88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昆明、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规定》于2014年5月4日发布,2014年5月21日起实行。云南花猫民秀经贸有限公司与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签订于2011年12月31日,故上述规定对本案没有溯及力和约束力;3.即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高法(2014)88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昆明、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规定》的规定对本案有溯及力,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和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从便于当事人应诉的角度来讲,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更为合理。被上诉人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云南花猫民秀经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履行地系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区域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高法(2014)88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昆明、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规定》”规定昆明市内“机场运营区域内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由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即自2014年5月21日起,凡是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运营区域内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均由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另外,双方当事人约定“任何一方均可向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属于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所在地的法院,本案由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并不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因此,本案由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进行审理并无不当。综上,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宴代理审判员 刘 娜代理审判员 韩华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