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逯成栋与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成栋,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396号原告逯成栋,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燕南鹿鸣春大酒店419室。法定代表人蒙进暹,总经理。原告逯成栋与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逯成栋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逯成栋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逯成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逯成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任宝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宇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