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宋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宋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新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