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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珍诉被告邱荣、蔡石凤、李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珍,邱荣,蔡石凤,李少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兴民初字第2422号原告李桂珍。委托代理人席剑平,柳州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荣。被告蔡石凤。被告李少群。原告李桂珍诉被告邱荣、蔡石凤、李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桂珍及其委托代理人席剑平,被告李少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荣、蔡石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李少群原是工友,经李少群介绍,被告邱荣于2012年7月、2013年1月分别向原告借款3万元、5万元,两次共借款8万元,合并立了一张借条,被告蔡石凤、李少群作担保,承诺原告何时需用钱被告随时归还。2014年7月原告急需用钱找被告邱荣要钱时,发现其已搬离租屋不知去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邱荣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年利率4%×1年另7个月),被告李少群、蔡石凤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邱荣、蔡石凤未提出答辩。被告李少群辩称,被告邱荣向原告借款80000元,其与蔡石凤作担保是事实。在原告向被告邱荣追索未果后,其愿意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5日,被告邱荣向原告立下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桂珍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落款处有借款人邱荣、担保人李少群、蔡石凤签名。2014年7月原告向被告追款未果,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本院的庭审笔录附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邱荣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立有借条,被告邱荣、蔡石凤未提出答辩亦未到庭参加庭审质证,且被告李少群认可借款的事实,对借条的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借条中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依照合同法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原告起诉请求判决被告邱荣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李少群、蔡石凤作为担保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5000元(年利率4%×1年零7个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荣偿还原告李桂珍借款本金80000元。二、被告李少群、蔡石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925元。款汇: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来宾分行营业部。账号:14×××0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韦 润人民陪审员 石 芬人民陪审员 周雪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