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连州市人。2014年12月10日因涉嫌赌博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霓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初,地下“香港六合彩”第1期至2014年12月第142期开奖日止,被告人吴某某在连州市九陂镇爱民村委会墩头村49号家中,帮助他人非法收受地下“香港六合彩”投注。2014年12月9日20时许,在非法收受李某陆、袁某妹(均已行政处罚)等人的地下“香港六合彩”投注时,被连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起获地下“香港六合彩”投注单及相关资料一批。经汇总,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8万多元。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赌博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开始,被告人吴某某在其连州市九陂镇爱民村委会墩头村49号家中,帮助他人非法收受“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自2013年“香港六合彩”第1期至2014年12月第142期止,被告人吴某某帮助他人非法收受“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的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48万多元,被告人吴某某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约15000元。2014年1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帮助他人非法收受李某陆、袁某妹(均已行政处罚)等人的“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时,被连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起获“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单等相关资料一批。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出示和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我为了赚点钱,于2013年3月开始非法收受他人的“香港六合彩”赌博投注的,我是在我家位于九陂镇爱民村委会墩头村49号的小卖部收受投注的,有的人来小卖部向我报码投注,有的人就打电话投注;在我处投注既有我村的人,也有我村周围几个村的外村人,我们村的人有“老唐”、“二古”、“大浪”、“六古”、“火车尾”、“阿德”、“阿光”、郭某妹、朱某群、袁某妹、李某陆等人,外村人的我不知他们的姓名,有几个男的我称呼他们叫“老表”。我每期收到投注后就报给一人不认识的人,每期开码后我就与那个人结账核对输赢数额,如我报的码赢了,那个人就汇钱给我,如输了,我就汇钱到那个人的账号。我每期收受的“香港六合彩”赌博的投注金额约有1000元,2013年3月至今收受的投注总金额有483641元,这些数我都记录在一个本子里的,其他有些单据被我烧毁了,我对于公安民警从我家中搜到的投注单据中计算出的投注总金额为483641元没有异议。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陆的证言,我是在2013年初开始在吴某某那里非法投注“香港六合彩”赌博的。“香港六合彩”每个星期开奖三期,一般是在每个星期的二、四、六日(或星期日)开奖,平时我有时去吴某某家的小卖部投注时,都看到有十来个人在那里投注“六合彩”,每个人投注的金额有多有少,有的十多元,有的几十元,有的人投注上百元,吴某某每期可以收到的投注金额约有一二千元不等,投注的人如果当期赢了钱,即第二天上午就去吴某某的小卖部处拿钱。吴某某是自己做庄家的,赢了钱就他自己赚,输了的时候就他自己赔本。2014年12月9日19时许,我去到吴某某的小卖部投注了“3、15、9、21、33、45”六个号码,每个号码下注了2元钱,另“27”号码就下注了3元,共投注了15元,然后我在小卖部等待开码,等了没过多久,公安民警就来到小卖部进行检查了。我至今在吴某某那里投注了“六合彩”赌博共约有50期。(2)证人袁某妹的证言,2014年12月9日19时许,我吃完晚饭后就与丈夫出去走走,当去到吴某某的小卖部时,看见吴某某和一个男的正在写“六合彩”特码单据,然后我就从口袋里拿出已经写好的投注“六合彩”特码单据向吴某某投注,共投注五个号码,投注金额共计13元,然后我就在小卖部等开码,等了约30分钟,公安人员就前来检查了。“六合彩”每个星期开码三期,一般是在每个星期的二、四、六日才有开码。我是在2013年3月开始在吴某某那里非法投注“六合彩”赌博的,至今投注了约有60期,我投注金额最多的一期是50元,其他都是10多元一期。我平时去吴某某的小卖部那里投注时都看见有几个人也那里投注,其他人投注的金额大小不一,有的十多元,有的几十元,有的上百元。我听吴某某说他每期收受投注金额在1500元至3000元之间不等。我不清楚吴某某是不是做庄的老板,如果投注赢了我就在第二天上午去吴某某的小卖部向他拿钱。3、辨认笔录(1)证人李某陆、袁某妹的辨认笔录,证实李某陆、袁某妹两人分别从两组不同男性照片中辩认出吴某某就是在其小卖部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人。(2)被告人吴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吴某某、袁某妹从一组不同男性照片中辩认出李某陆就是在其小卖部向其下注购买“六合彩”的人;从一组不同女性照片中辩认出袁某妹就是在其小卖部向其下注购买“六合彩”的人。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连州市公安局镇郊派出所发现在连州市九陂镇爱民村委会墩头村49号有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赌博嫌疑的情况后,于2014年12月9日20时许,派出民警到达现场查处,当场抓获嫌疑进行非法“六合彩”的吴某某、李某陆、袁某妹等人,并在现场查获非法“六合彩”投注单、账本等物品一批,派出民警对现场拍摄了照片,随后将上述三人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5、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派出民警于2014年12月9日20时25分至40分,对被告人吴某某位于连州市九陂镇爱民村委会墩头村49号的小卖部进行了搜查,搜查到非法“六合彩”单据一批,并予以扣押。6、相关书证(1)“六合彩”投注情况记录的单据(这些单据均经被告人吴某某辨认并签名确认)一批,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留存下来的记录有其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汇总金额为483641元。(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对参与非法“六合彩”赌博的违法人员李某陆、袁某妹作出了行政拘留并罚款的行政处罚。(3)抓获经过,连州市公安局镇压郊派出民警连州市九陂镇爱民村委会墩头村49号有非法收受“六合彩”赌博的嫌疑后,于2014年12月9日20时许,前往现场进行检查时,当场将涉嫌参赌的吴某某、李某陆、袁某妹抓获,并将三人带回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年龄、住址等户籍基本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帮助他人非法收受“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二、追缴被告人吴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家胜审 判 员 陶 森人民陪审员 傅志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荆振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重大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