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年玉满与李景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玉满,付占魁,李景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393号原告年玉满,男,汉族,住敦化市。被告付占魁,男,汉族,住敦化市。被告李景忠,男,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年玉满诉被告付占魁、李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年玉满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年玉满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年玉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415元由原告年玉满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蔺 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