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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年玉满与李景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玉满,付占魁,李景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393号原告年玉满,男,汉族,住敦化市。被告付占魁,男,汉族,住敦化市。被告李景忠,男,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年玉满诉被告付占魁、李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年玉满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年玉满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年玉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415元由原告年玉满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蔺 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