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立行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袁柱成诉富民县人民政府永定街道办事处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富立行字第5号起诉人袁柱成,男,1958年6月15日生。2015年2月11日,本院收到袁柱成的起诉状。诉称:我对土地被征用后村小组预留安置用地的使用问题发生争议,多次找当地相关部门解决,至今均未解决。为使征地问题得到解决,我便到北京上访要求解决。到北京后,被永定街道办事处及永二村委会将我们带回。2014年10月29日,永定街道办事处用文件形式通知永二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将永定街道办事处工作组去北京带我们的费用由永二村委会在安置房分配中领回购款时扣除4600元费用由个人承担,被告的通知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以请求确认被告《关于扣除张志刚、吴加有等10人到北京上访个人承担费用的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上访抚慰救助48000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现原告起诉的永定街道办事处的通知,该通知符合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的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原告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袁柱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凤斐审判员 李文彪审判员 宋鸿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丽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