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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杨杰彪与闫怀玉等人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杰彪,闫怀玉,张琳,韩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杰彪。委托代理人王宝辉,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建军,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怀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博。上诉人杨杰彪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4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杰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杰彪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杰彪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杨杰彪已预交),减半为1650元,由杨杰彪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守鸣代理审判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