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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达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达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眉县某某镇。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某某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丹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