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达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达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眉县某某镇。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某某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丹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