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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广执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陈永祥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执字第010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541号。负责人仇志祥,行长。被执行人陈永祥。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永祥信用卡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3)扬广商初字第06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3)扬广商初字第06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伞波仁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杭际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