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0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甘蛟飞与唐文策、黄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蛟飞,唐文策,黄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09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蛟飞。委托代理人解慧,长沙市畅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文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佳。上诉人甘蛟飞因与被上诉人唐文策、黄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宁、何豪杰和代理审判员张芳芳共同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唐文策于2012年11月23日、2012年12月18日、2013年1月6日、2013年2月1日向甘蛟飞出具借条,借条载明金额分别为75000元、40000元、10000元、50000元,共计175000元。其中2013年2月2日(对应2013年2月1日的借条)的50000元系甘蛟飞根据唐文策、黄佳的电话要求汇款给案外人李佳霖,其余借款均无银行转账凭证。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后甘蛟飞多次催讨未果,遂酿成该案纠纷。另查明,唐文策与黄佳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法院认为:唐文策向甘蛟飞借款175000元有借据证实,事实清楚,原审法院予以认定。黄佳与唐文策系夫妻关系,黄佳对其中50000元的借款知情,且该50000元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黄佳应对上述50000元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剩余125000元借款,黄佳不知情,亦没有在借条上签名或使用其银行账户,因此对该125000元黄佳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均未约定期限,唐文策、黄佳应当及时予以偿还。唐文策主张已清偿债务,但未提交任何转账凭证或收据,亦未收回借条,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判决如下:(一)限唐文策、黄佳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甘蛟飞借款50000元;(二)限唐文策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甘蛟飞借款125000元;(三)驳回甘蛟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唐文策、黄佳不能按该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诉人甘蛟飞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了唐文策向甘蛟飞借款175000元的事实,但却认定黄佳对其中的125000元债务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不符合事实。唐文策和黄佳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共同承担偿还借款责任。据此,甘蛟飞请求本院: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两被上诉人共同偿还上诉人的借款175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至债务清偿为止的利息(按银行贷款的利息计算);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唐��策答辩称:黄佳对其与甘蛟飞的借款往来并不知情,甘蛟飞无证据证实本案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债务与黄佳无关。故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黄佳未到庭发表答辩和辩论意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被上诉人唐文策是否应偿还本案借款利息;2被上诉人黄佳是否应对本案175000元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院认为,唐文策向甘蛟飞借款175000元的事实,有证据支持且双方认可,事实清楚,唐文策无证据证明其已偿还借款,故应承担偿还借款175000元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本案中,甘蛟飞向原审法院起诉,应视为其向借款人唐文策催告要求偿还借款,故上诉人甘蛟飞要求唐文策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偿还自起诉之日起至债务清偿日止的175000元借款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黄佳是否应对唐文策的175000元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黄佳与唐文策系夫妻��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甘蛟飞与唐文策未约定本案借款为唐文策个人债务,唐文策、黄佳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两人对夫妻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因此,本案175000元借款债务系唐文策、黄佳的夫妻共同债务,黄佳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对上诉人甘蛟飞提出的黄佳对唐文策的125000元债务向上诉人甘蛟飞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部分错误,依法应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人唐文策、黄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甘蛟飞的借款本金175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该175000元借款自本案起诉之日(2014年3月4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唐文策、黄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共计9020元,由被上诉人唐文策、黄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欧阳宁审 判 员  何豪杰代理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雀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