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恢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恢字第0021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恒兵,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勇,该公司法务部副主任。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阜北民初字第0460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益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谢天德执行员 吴一飞执行员 郝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