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河北金锁螺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路桥钢模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金锁螺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路桥钢模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92号原告河北金锁螺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五里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谢中武被告唐山市丰南区路桥钢模板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子柱。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金锁螺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丰南区路桥钢模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金锁螺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因原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金锁螺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金锁螺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由原告河北金锁螺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津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