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友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富士康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友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富士康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66号原告:友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新灵路118号702B室。法定代表人:丘淑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鹏,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莉,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士康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A-7小区。法定代表人:郑光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友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富士康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友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友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友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友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杨悦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