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一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083号原告:李某,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告:许某,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先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