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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学军与丁乃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军,丁乃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316-1号原告:王学军。被告:丁乃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军与被告丁乃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军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丁乃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军撤回对被告丁乃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王学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宝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毕佳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