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执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宗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红,张超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3091号申请执行人王宗红。被执行人张超红,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王宗红与被执行人张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吴江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张超红于2014年7月7日前返还原告王宗红借款10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截止2014年6月27日为70万元,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二、原、被告之间就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其他纠葛;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00元,由被告张超红负担,并于2014年7月7日前直接给付原告王宗红,原告王宗红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张超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宗红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140900元,申请执行费78541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张超红系苏州丽毓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已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于2014年9月5日立案侦查,现处于侦查阶段,且所有涉及苏州丽毓纺织有限公司的案件均已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张超红系香港居民。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相关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华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