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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岩、李明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岩,李明明,李军,张海艳,潍坊鑫都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829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岩。被执行人李明明。被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张海艳。被执行人潍坊鑫都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岩、李明明、李军、张海艳、潍坊鑫都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奎商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