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岩、李明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岩,李明明,李军,张海艳,潍坊鑫都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829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岩。被执行人李明明。被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张海艳。被执行人潍坊鑫都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岩、李明明、李军、张海艳、潍坊鑫都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奎商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