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二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秦伟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230号原告:秦伟,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武金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伟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伟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伟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伟负担。审判员 骆永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晓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