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傅绍景与潍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潍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绍景,潍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潍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128号原告:傅绍景。被告:潍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国锋,经理。被告:潍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负责人:王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绍景与被告潍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潍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绍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志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