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傅绍景与潍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潍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绍景,潍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潍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128号原告:傅绍景。被告:潍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国锋,经理。被告:潍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负责人:王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绍景与被告潍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潍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绍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志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