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民一初字第0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国网叶集供电公司诉被告崃山建材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霍民一初字第01961号原告:国网安徽六安市叶集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叶集供电公司)。被告: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崃山建材有限公司)。原告国网叶集供电公司诉被告崃山建材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2月11日9时在叶集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叶集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顺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崃山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8日原、被告双方自愿订立高压供电合同(合同编号:8261150885)一份,按照合同约定:1、10KV孙岗09线301省道第52#杆以下的所有设备、线路(含变压器)产权属用电方所有;2、电费支付方式为现金或转账,电费支付时间为每月21日-27日;3、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第17条约定逾期交付电费承担当年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2‰违约金;4、合同期限为5年;5、纠纷约定管辖地为霍邱县人民法院。按照该合同约定原告履行了供电义务。因被告经营不善,公司已停产,公司经理及员工各奔东西,无人负责,索要电费无人缴纳。为了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电费29150元,并承担每日2‰的违约金至欠款还清时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崃山建材有限公司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8日原、被告双方自愿订立高压供电合同(合同编号:8261150885)一份,按照合同约定:1、10KV孙岗09线301省道第52#杆以下的所有设备、线路(含变压器)产权属用电方所有;2、电费支付方式为现金或转账,电费支付时间为每月21日-27日;3、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第17条约定逾期交付电费承担当年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2‰违约金;4、合同期限为5年;5、约定管辖地为霍邱县人民法院。按照该合同约定原告履行了供电义务。2014年7月20日至2014年8月20日止,崃山建材有限公司户号8261150885变压器欠电费28815元,户号8260680013变压器欠电费335元,合计欠电费29150元。电费单发票号码为00561350、00561351。因崃山建材有限公司经营不善,该公司已经停产,公司经理及员工各奔东西,欠电费无人缴纳。2014年9月23日国网叶集供电公司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国网叶集供电公司与崃山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有高压供电合同,2014年7月20日至2014年8月20日,崃山建材有限公司用电共欠电费29150元,有供电合同及电费发票佐证,本院予以认定;现国网叶集供电公司要求崃山建材有限公司给付所欠电费29150元,并按合同约定从欠款之日起按日承担2‰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给付欠原告国网安徽六安市叶集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电费29150元,按合同约定支付从欠款之日起按日承担2‰违约金,至欠款给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由被告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 荣 华审 判 员 姚 维 连人民陪审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国婷(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