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孔祥文与董万华、董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文,董万华,董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孔祥文,农民。被告董万华,农民。被告董朝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文诉被告董万华、董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祥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光远人民陪审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郝 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练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