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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孔祥文与董万华、董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文,董万华,董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孔祥文,农民。被告董万华,农民。被告董朝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文诉被告董万华、董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祥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光远人民陪审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郝 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练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