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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越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250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7月19日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1月9日生,住四川省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罗玉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