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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夏有树与蒋光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有树,蒋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夏有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霞、魏雪艳,隆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蒋光文,男,汉族。关于夏有树与蒋光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隆民初字第9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夏有树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工资53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被执行人蒋光文自动履行53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民初字第9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孟黎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李 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松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