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孟秀梅与张作生、甄闻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秀梅,张作生,甄闻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孟秀梅。被申请人:张作生,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甄闻东,系张作生之妻。本院在执行孟秀梅与张作生、甄闻东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作生、甄闻东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商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欣审判员 刘崇胜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