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王雨亭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雨亭,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3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雨亭,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建文,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男,局长。委托代理人肖月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夏日星,北京顺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雨亭因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履行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4)东行初字第6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雨亭之委托代理人范建文,被上诉人市国土局委托代理人肖月华、夏日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雨亭起诉至法院称:王雨亭于2013年8月23日以信息公开的方式向市国土局申请获取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以下简称北郎中村)村办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征地批复及一书四方案。2013年9月3日,市国土局向王雨亭作出了《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同时向王雨亭说明按照王雨亭提供的四至范围,未查询到建设项目的征地信息,亦未获取相关项目的一书四方案,该信息不存在。基于以上告知及说明王雨亭确认北郎中村开发区占用基本农田300余亩,没有取得相关征地批复,也没有取得与征地相关的一书四方案,这个开发区是个非常严重的违法占地项目。据此,王雨亭于2013年9月7日向市国土局发出《履行职责申请书》,请求市国土局对非法占用并严重毁坏基本农田的开发区项目依法查处。由于开发区占用基本农田300余亩,已经构成重大刑事案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王雨亭的履责申请市国土局至今没有作出书面回复。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市国土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北郎中村开发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国土局辩称:王雨亭于2013年7月29日以书信形式向我局反映北郎中村西违法用地情况,并要求我局依法进行查处。我局在收到上述信件之前,即已对违法用地进行立案查处。顺义国土分局于2013年8月13日受理此案,经对王雨亭举报内容的核实,于2013年9月16日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告知了王雨亭。因王雨亭2013年9月7日的举报内容与王雨亭2013年7月29日的举报内容相近,故顺义国土分局未对王雨亭继续答复。综上,市国土局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请求法院驳回王雨亭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案件事实:王雨亭系北郎中村村民。2013年7月29日王雨亭以邮寄方式向市国土局递交《履行职责申请书》,反映北郎中村开发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顺义国土分局于同年9月10日作出《关于王雨亭举报事项调查处理情况的告知》,告知王雨亭该地块的违法行为已经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作出了行政处罚。该告知书于2013年9月17日邮寄王雨亭。2013年9月7日王雨亭再次向市国土局邮寄《履行职责申请书》,举报涉案地块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要求对毁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顺义国土分局收到该举报材料后认为与上一次的举报内容一致,故未再次进行答复。王雨亭认为市国土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起诉至法院。根据上述案件事实,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第六十六条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3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本案中,王雨亭作为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村民,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涉案土地违法行为发生于北京市顺义区,顺义分局作为顺义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土地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以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所以,对举报事项的立案查处或者告知都可以构成土地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要件。本案中,王雨亭2013年7月29向市国土局举报北郎中村开发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事项,顺义国土分局于同年9月10向王雨亭作出答复,并于2013年9月17日邮寄王雨亭。据此可以认定,针对王雨亭关于北郎中村开发区非法用地的举报,市国土局已经履行相应的职责。而2013年9月7日王雨亭再次向市国土局举报该地块土地违法的情况,由于举报的地块与上一次一致,违法事实也相同,且两次举报之间的时间差距很短,故王雨亭的第二次举报属于对违法事项的重复举报行为。综上市国土局对王雨亭举报的违法事项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王雨亭认为市国土局针对自己2013年9月7日再次的举报未作出书面答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雨亭的诉讼请求。王雨亭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市国土局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一审中,王雨亭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供以下证据并当庭出示:1、北京市顺义区北郎中村1996年农田分布及图斑图,证明王雨亭举报的违法占地属于基本农田,至今基本农田的性质没有变更。2、政府信息申请回执及告知,证明涉诉地块属基本农田,没有经过国家征收。3、履行职责申请书,证明王雨亭向市国土局提出履职申请,并表明涉诉地块的四至及性质。4、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证明王雨亭于2013年9月7日向市国土局邮寄了履职申请书。一审中,市国土局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供以下证据并当庭出示:1、针对王雨亭第一次举报的举报事项登记批办单,证明王雨亭举报的事项。2、履行职责申请书及邮递凭证,证明申请人第一次申请事项及申请时间。3、告知书,证明市国土局对王雨亭第一次举报的事项进行了告知。4、邮递凭证,证明市国土局对王雨亭第一次举报进行告知的时间。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信息公开承办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王雨亭对土地处罚内容进行了信息公开查询,知道了举报地块的行政处罚情况。6、举报事项登记批办单,证明王雨亭第二次进行举报的事项及时间。7、受理告知单,证明市国土局认为王雨亭进行重复举报,顺义国土分局向市国土局进行了汇报。8、履职申请书及邮递凭证,证明王雨亭第二次申请的内容及邮寄时间。9、公文拟办单及报告,证明市国土局履职情况及程序。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对双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作如下确认:王雨亭证据3-4内容客观真实、取得方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法院予以采纳。王雨亭证据1-2证明涉案土地性质,属于市国土局履责中事实认定正确与否问题,与本案审查的市国土局是否履行查处土地违法的职责没有关联性,法院不予采纳。市国土局证据1-9内容真实、取得方式和程序合法,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法院予以采信。一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材料全部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正确,故作相同认定。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认定的案件事实是正确的,本院做相同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3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国土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土地违法事项进行立案查处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王雨亭于2013年7月29日向市国土局递交《履行职责申请书》,举报北郎中村开发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的事项,后市国土局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关于王雨亭举报事项调查处理情况的告知》,告知王雨亭对该地块的违法行为已经进行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该告知书亦已送达至王雨亭,市国土局已履行针对举报进行立案查处的职责。现王雨亭于2013年9月7日再次向市国土局递交《履行职责申请书》,就同一事项再次予以举报,要求市国土局履行立案查处的职责,但从举报内容和举报时间来看,王雨亭此次举报属于对违法事项的重复举报行为。因此,王雨亭关于市国土局针对其2013年9月7日的举报未作出书面答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综上,王雨亭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雨亭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王雨亭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严 勇代理审判员 刘天毅代理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