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徐明建、徐滨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明建,徐滨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112号申请人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特1号4楼4007号。法定代表人陈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国兵(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卫东(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明建,被申请人徐滨,申请人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209043元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滨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5号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2地块k3-4栋11层3室、4室房屋。申请人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金,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滨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5号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2地块k3-4栋11层3室房屋(武房权证昌字第××号);二、查封被申请人徐滨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5号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2地块k3-4栋11层4室房屋(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