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民初字第2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敦民初字第2675号原告刘某某,住敦化市。被告王某某,其他自然状况不详。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5月份登记结婚,婚生一子王福军(1986年1月15日生),现已成年,被告于2012年11月份与另一女人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子女抚养、财产争议。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常驻人口登记卡三张。证明:原、被告的自然状况。证据2.敦化市江源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证明一份。证明:我和王某某于1984年5月登记结婚,结婚证丢失。证据3.敦化市红石乡红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王某某系红石村村民,于2012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无消息。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综合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于1984年5月登记结婚,生育一子王福军(1986年1月15日生),现已成年。2012年11月被告王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与原告刘某某登记结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王某某于2012年11月离家出走,长期未归,已伤害了夫妻感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关于“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被告现已下落不明满二年,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晶审 判 员 宋 杰人民陪审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蔺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