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唐山市兆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唐山慧安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山市兆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唐山慧安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唐山市兆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复兴路**号。法定代表人:韩春昕,该公司总经理。申报人:唐山慧安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朝阳道**号办公楼***房间。法定代表人:张慧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唐山市兆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丢失天津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票号:31300052/26126712,付款行全称:天津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票面金额:壹佰万元整,出票人:河北鑫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天津恒利万通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月13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唐山慧安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唐山市兆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立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