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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0009号原告:王某甲,女,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代理人:徐志峰,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珊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