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高造元与胡大海、张怀文、赵天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造元,胡大海,张怀文,赵天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917号原告高造元。被告胡大海。被告张怀文。被告赵天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造元诉被告胡大海、张怀文、赵天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造元于2015年2月11日以与三被告已经协商解决此事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造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造元负担。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景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