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执恢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沈继波与金剑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继波,金剑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恢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沈继波。委托代理人傅中康,岱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金剑凯。申请执行人沈继波与被执行人金剑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舟岱商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经本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46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金剑凯已履行4.2万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对申请执行人沈继波未受偿金额1.2万元,双方当事人就履行期限作了约定,且申请执行人沈继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舟岱执民字第2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董 军 搜索“”